近日,华宁县公证处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和要义,在《民法典》的指导下依法拓展公证业务,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公证为民办实事的初心,首次为当事人办理2件监护公证,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解决了困扰当事人的难题。
案件一:
当事人陈某的侄女陈某某(现年14岁,家住宁州街道城关社区),在其父母病故后,由奶奶监护抚养,不幸的是今年8月奶奶又病故,陈某某的祖父、外祖父母已在多年前死亡,已无法定监护人,成为孤儿。陈某作为叔叔,多年来一直协助母亲抚养侄女,愿意担任其侄女的监护人,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如何办理才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员接待后,通过分析陈某的案情,认为陈某不属于其侄女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陈某写书面申请递交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同意后才能担任其侄女的监护人,社区同意后就可以办理监护公证。陈某接受建议后,公证员指导陈某向社区递交书面申请,在取得社区居委会的批准后,公证处据此出具监护公证书,以公证书的形式确认陈某是侄女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持公证书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到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等单位为其侄女办理户籍、就学、社保、就医等事务。
案件二:
家住宁州街道城关社区的当事人向某夫妇出资购买得住房一套,因所购房屋属于父亲所在单位的内部团购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向某夫妇登记享有99%的产权份额,其父亲向某某登记享有1%的产权份额,其母亲已去世多年,其父亲向某某现已96岁,因患脑梗、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自2020年8月起瘫痪在床,不能说话,手脚不会动,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现向某夫妇已将该套住房出售,需要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因其父亲可能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亲自前往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当事人向某夫妇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接待后多次与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先申请法院认定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向某的5个子女(享有法定监护资格)到公证处签订《监护协议》办理公证,共同推举其中一人为其父亲的监护人,同意将父亲1%的产权份额出售,同意推举的监护人代理父亲向某某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
公证员的思维没有局限于公证业务,而是延伸法律服务链,为其代写申请书,到法院咨询受理条件,是否需要提前做司法鉴定等事宜,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申请,法院受理后于9月初作出判决,判决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成为华宁法院第一件判决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审查医院诊断文书、听取主治医生意见、亲自到家中查看向某的身体状态、听取5个子女的意见,在没有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无行为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2300元,还免收诉讼费。公证处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为5个子女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向某夫妇持公证书到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顺利办理房产交易及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