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峨山县司法局富良棚司法所与农经站、综治办工作人员来到石板村委会共同调处一起社区矫正对象的土地租用协议纠纷。
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维护社矫对象合法权益。这起纠纷的缘起要追溯到2015年。2015年3月4日方某(社区矫正对象)与石板村委会石板小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位于石板组雨露占18亩土地,于2020年3月4日协议到期,因方某对土地进行了改良,应其合理要求村组补偿方某2000元改良费。在承包这18亩土地期间,方某向土地外围扩挖了大约两亩的土地。现他认为这土地是他挖的,不应该归还组上,因此产生纠纷。
1998年,占用的土地一般都以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签给农户,若不在承包经营权证书内的土地,应归集体所有,村集体有统一调剂使用的权利,并不是谁开垦就属于谁所有。
经实地查看方某家与石板丫勒组、与波竜黑组的争议地块,农经部门与两村组干部研究,并与社区矫正对象方某家协商,但与方某家协商不成功。
从心出发,用“同理心”进行沟通疏导。这件纠纷,因为方某是社区矫正对象,其身份特殊性而让纠纷变得敏感。方某一家曾因自己家的特殊情况,而相当排斥村组干部的调解和协调,认为村上领导是区别对待,故意针对他家,他们决不让出土地,除非村里同样情况的都一样归还给集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方某这一真实的想法后,从心出发,用“同理心”与方某一家进行了沟通疏导。一是方某即使现在的身份是社区矫正对象,但其合法的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害;二是在社区矫正期间更要严格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规定;三是我们国家土地的性质及使用,土地并不是谁开垦就属于谁。通过耐心地给方某及其家属讲解,说明利害关系,疏通心理疑惑,劝导不要产生偏激的想法和行为,不会因其身份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并且配合农经部门、村组顺利地返还土地。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和富良棚乡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