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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日报美编 王强制图) 2019年12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审议获得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此次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便于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这部法律,近日,记者采访了玉溪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李仕东,从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等方面解读《社区矫正法》。
首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法诞生
李仕东介绍,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四类人员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其他人员不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社区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从2003年试点开始,社区矫正历经了首批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国试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四个重要发展阶段。
我市于2005年率先在红塔区试点,2009年在全市推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据统计,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万余人,累计解除1万余人,正在列管的有1千余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为0.19%,低于全国、全省平均犯罪率,为平安玉溪、法治玉溪建设作出了贡献。
李仕东介绍,此次《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合理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
李仕东说,自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如何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执行地,是“户籍地”还是“居住地”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和拟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当前,我国仍处于人口流动性极大的阶段,很多拟被裁判、决定(批准)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早就远离户籍地,拖家带口生活在异地他乡,或者几经颠沛才到一个新的城市打工谋生,他们长期脱离了“户籍地”。还有另一种情况是,因为城市的拆迁利益、家庭继承所需等因素所致,即便同一个城市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也是分离的。
李仕东举例说,此前某州(市)某县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在本市某县,故社区矫正执行地被安排在该县。但接到执行通知后发现,矫正对象并非本地人,系外省因婚姻关系迁居来的,且已离婚,现居住在本市某县城,决定机关与司法局为该案件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认付出很多精力与时间。仅仅一个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认,我市每年都会遇到多起,由此还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即给被执行人带来极大的困惑——没有矫正机构接受我;另一方面,则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和威望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执行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的,应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电子定位得到合理规范
《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定位腕带或脚环,一直处在于法无据的阴影之中。
李仕东说,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为方便监管以及迫于被追究行责乃至刑事责任的担忧,还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佩戴电子定位腕带。但严格意义上,涉及到对人身行踪(活动轨迹)的监控,没有法律授权而为,无疑涉嫌违宪。因为,无论是监禁罪犯还是社区矫正对象(罪犯),他(她)们同时也是特殊公民,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庆幸的是,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对电子定位仪器的使用,进行了科学的规范,禁止(排除了)不区分情况全员佩戴和长时间佩戴的现状。根据新法规定,有五种情形的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且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解除;对于期限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合理设置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制度
李仕东介绍,我国社区矫正自实行以来,需要自谋生路或养家糊口的矫正对象为找工作,或者希望在相邻地区找工作,存在请假得不到合理批准的情况。此前我市某县的1名社区矫正对象,靠开运输车辆维持生活,按规定又不能扩大批假范围,待在本地又不利于其就业谋生。
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及时修改了请假条件,从各个方面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还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过去的社区矫正工作以严格监管为主,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以教育帮扶、回归社会为主,更具人性化。”李仕东补充道。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专章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设立了一个专章进行特别规定。
李仕东介绍,我市一直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各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不断创新教育矫正手段,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此次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社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并对其有关信息和情况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