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师文
2020年12月23日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依据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7月和10月,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2019年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年9月4日全国人大召开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针对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在英雄烈士保护、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立法修法。在此背景下,以问题为导向,专门立法补齐全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短板是形势所趋、发展所向,也是我们必须完成的时代答卷和政治责任。
一是党委史志研究机构和文化旅游部门近年来做了大量调查工作,摸清了全市革命遗址的“家底”;二是建成了一批省、市、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革命遗址展馆;三是拍摄了《滇中红色记忆》等一批与革命遗址有关的电视专题纪录片;四是编撰出版了《玉溪市革命遗址通览》、《玉溪市红色旅游指南》等一批革命遗址书籍;五是培训了一批革命遗址宣讲员;六是近几年市财政和省级有关部门每年提供保护资金补助,对部分革命遗址进行了修缮、挂牌、立碑保护。
二、目标任务
《条例》第四章规定在遵循安全、合理、适度、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市、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革命遗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总的讲,《条例》内容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符合玉溪市革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需要。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明确了保护利用基本原则为“保护为主、分级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的《条例(送审稿)》基础上,增加了“分级保护”原则,减少了“科学规划”原则,主要考虑是我市革命遗址分布较为零散,且多为偏远山区,不便于统一做规划进行实施。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退役军人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其中在《条例(送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是机构改革后,消防工作职责已并入应急管理部门。
四、《条例》的涉及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对象,厘清了革命遗址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交叉关系。本《条例》主要是保护未被核准公布为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条例》第三条,结合了玉溪市革命遗址现存情况,规定了革命遗址的起止时间为近代以来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体现了玉溪特色。
五、《条例》的执行标准
《条例》实行名录保护制度。《条例》第二章确立了革命遗址名录保护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进入、调整名录的程序和普查、保护名录的内容、保护标志的设置与要求进行规定。
六、注意事项
《条例》第三章确立了革命遗址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立市、县(市、区)两级保护主要是为了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对各级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在《条例》的基础上,对“编制相关规划征求意见规定”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前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调整后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主要考虑是当前国家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全周期管理,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七、关键词解释
关于《条例》名称的说明。在列入省、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时,采用的是《玉溪市革命历史遗址保护条例》表述,现在采用《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表述,主要考虑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方案》精神和其他省份、城市的经验做法,引用了“革命遗址”这个表述。
八、惠民利民举措
《条例》的公布实施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弘扬优良传统的需要;二是加快和推进“文化玉溪”建设,积极开展红色旅游、特色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解决革命遗址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需要;四是解决玉溪市革命遗址损毁严重、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保护利用无法可依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