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司法局关于领取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参加2021年玉溪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司法部审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已制作完毕。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工作时间安排,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要求,玉溪市司法局将于2022年4月25日起组织《证书》发放,现将《证书》领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集中发放日期、地点
(一)时间:2022年4月26日—5月7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玉溪市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
二、《证书》领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三)云南健康码(见附件1);
(四)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见附件2).
三、 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要求
1. 证书申领人须配合“云南抗疫情”扫码进行入出,申领过程中不得有陪同人员,仅限本人到现场办理。
2. 申领人“云南健康码”认证结果为绿码的,并且“行程卡”显示未来自或没有途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港澳台、国外国家及地区的,经向工作人员出示,可以申领证书。申领人按照玉溪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消毒防范、间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等防疫检测工作措施。
3. 证书发放期间,遇有申领人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者,我局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流程处置,该申领人证书延期发放。
4.证书申领人有附件3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在本次集中证书发放范围,待确保身体健康后,再自行联系领取证书。
(二)责任追究
申领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发放证书。申领人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居住地,强行入出,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得他人代为领取。
2.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到现场领取的,可单独联系玉溪市司法局预约其他时间领取。
玉溪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5日
玉溪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877-2028608
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871-64114067
附件:
1.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2.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申领方式
3.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4.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附件1
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一、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申领
二、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云南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扫码申领;
三、登录支付宝搜索“云南健康码”申领。
附件2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申领方式
一、扫描上图“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二维码申领;
二、在微信中搜索“通信行程卡”登录申领;
三、在支付宝中搜索“疫情防控行程卡”登录申领。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部分地区病例迅速增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守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底线,切实降 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告如下:
一、加强入(返)玉人员健康管理
(一)14 天内有上海市、吉林省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 即日起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2、3、4、7、10、14 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 居家隔离观察(第 2、7 天进行核酸检测),时间从入滇之日计算。
(二)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及“红码”人员,即日起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2、3、4、7、10、14 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 2、7 天进行核酸检测),时间从入滇之日计算。
(三)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及“黄码”人员一律实施 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2、3、4、7 天进行核酸检测, 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 2、7 天进行核酸检测),时间从入滇之日计算。
(四)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人员,即日起抵玉的,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玉后一律实施 7 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以上四类人员无居家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五)其他入(返)玉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玉后24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
二、非必要暂缓入(返)玉
全市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排查辖区内和本单位在外人员信息, 及时劝告重点涉疫地区人员暂缓入(返)玉。
三、非必要不离玉
确需离玉人员出发前须向本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报备, 建议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行,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玉时,及时向单位、居住地村(社区)报告行程轨迹,提交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玉后24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坚决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
四、严控聚集性活动风险
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严控聚集 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方要审慎评估疫情风险,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50人以上的聚集性活动,主办方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批,获准举办的由主办方查验 所有参加人员的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个人举办的由承办场所(单位)查验。
五、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全市所有交通场站、餐饮酒店、景区景点、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疫措施。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要严格落实戴口罩、 扫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禁“红码”、“黄码”人员搭乘。
六、做好个人健康管理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防疫要求,主动配合相关防疫措施,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扎堆、少聚集、保持 1 米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咽痛、干咳、乏力、味觉减退等异常症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 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义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玉溪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4月16日
附件4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申领人:
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