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龙某与许某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0年,自2008年起至2018年止,年租金为74000元,每年4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合同履行到2014年,租金支付日期临近时,许某以房租上涨和要改造开发该地块为由拒绝接收龙某交付的租金,欲提前收回房屋及土地,却不与龙某洽谈解除合同涉及的赔偿事宜。
许某拒收房租可能导致龙某面临逾期付款的违约风险,而许某却极有可能以龙某逾期付款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据此,龙某到华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拟将74000元的租金提存到华宁县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上,证实自己已按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的事实。
案件办理:
1、核实许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租金的事实
公证员草拟《关于接收租金的通知书》通过华宁县邮政局快递寄给出租方许某,并作了摄像取证,同时安排龙某将通知内容用本人手机以短信方式发给许某,留存。
2、许某拒绝签收邮件,对收到的短信不作回复,坚持拒收租金,华宁县公证处在此情况下正式受理了该提存公证。
3、龙某将74000元的租金转入到华宁公证处在银行开设的提存专用账户,依法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4、以公证处的名义向许某寄送了《关于领取提存款通知书》,据此龙某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后续:
许某直到2015年4月到华宁县公证处领取了2014年房租。
2016年4月许某再次拒收房租,龙某再次到华宁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在许某再次拒收《关于领取提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华宁县公证处把《关于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刊登在《云南法制报》上,以公告方式送达通知,完成办证流程。
2017年4月最后一年的租金支付期临近,龙某到华宁县公证处领取了上年度已提存的74000元租金,并收取了最后一年的房租74000元,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提存公证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华宁县公证处 王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