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儿戏,但梁某和孙某的婚姻却比电视剧还曲折。离婚后,两人又同居了10余年,直到梁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孙某抛出证据,称两人财务独立,并无共同财产。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孙某同意向原告梁某支付3万元。
案情
离婚后男方想复婚
1996年,为解决孩子落户问题,梁某与孙某协商假离婚后再复婚。随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为怕麻烦,他们一直没办复婚手续,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起抚养孩子。
2017年,梁某生病了,且病情日益严重。由于平时双方的共同财产都由孙某保管,生病住院后,梁某向孙某要钱治病,孙某拒绝拿钱,并立即解除了与梁某的同居关系,离开了梁某。梁某多次找到孙某协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遭到孙某拒绝。
万般无奈下,梁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夫妻离婚后的共同财产15万元。
孙某说,当初两人是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房屋归她所有,因梁某没有住的地方,她才同意让其暂时居住。时间长了,梁某不但没搬走,还多次对她家暴。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一直忍耐着。
后来,梁某染上了毒瘾。孙某说,强制戒毒后,梁某为了继续和她相处,以给孩子攒钱为由,开始交给她一些钱让其保管,但她坚决不要,也不愿与梁某一起生活。然而,梁某却多次以交钱给孙某为由,到其家里逗留,孙某忍无可忍后离开住所,让梁某一个人居住。
后来,考虑到孩子,孙某勉强同意替梁某管钱,但孙某说,每次她都作了登记,两人的财务是独立的。2017年,两人的孩子经营事业急需一辆车,于是孙某拿出梁某让其为孩子保管的全部积蓄8万元,为孩子买了车。孙某认为,她与梁某并不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也不存在共同财产。
庭审中,梁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两人都申请让孩子出庭证明,但孩子并未出庭,而是委托人出庭作了客观证言,对双方各有利弊。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孙某于12月31日前向梁某支付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梁某负担。
释法
“假婚姻”存在真风险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飞剑说,“假结婚”“假离婚”现象近年屡见不鲜,但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也就是说,“假婚姻”存在真风险。
那么,同居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呢?杨飞剑说,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依法给予保护。
对于“假离婚”可能造成的后果,杨飞剑表示,最初的“假离婚”多出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当地房产限购、财产风险规避或其他主客观原因,依法登记的夫妻会自主协商,暂时办理离婚手续,待客观因素消除后,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实际上则依然保持相处。
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民间所传的“假离婚”实际上并不假,只要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为确定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必然涉及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如果“假离婚”前,夫妻双方将房屋、车辆、股权、存款等财产权益约定为归一方所有,而子女归一方抚养;或债权归一方享有,债务归一方负担,则对双方及任意第三人均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就双方当事人而言,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关系、债权关系一旦约定清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对双方就有约束力。
杨飞剑建议,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对婚姻、家庭乃至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不要为了眼前短暂的利益而“假离婚”,到最后弄假成真,那就得不偿失了。
来源:云南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