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云南某化肥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溪某融资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自仲裁申请提出到调解结案用时6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仲裁“高效快捷、意思自治”的特点,展现了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优势。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业务合作伙伴,2015 年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问题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向申请人借款800余万元。双方在协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作了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归还借款本金,经申请人数次讨要,被申请人均未还本付息。
2020年6月,申请人就该借款合同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案情较为明晰、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强烈,本案由红塔区法院委派的玉溪仲裁委特邀仲裁调解员先行调解。为避免破坏双方长期建立的合作关系,快速化解争议纠纷,调解员与双方反复沟通,提出几套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争议纠纷提交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申请人于6月22日向玉溪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偿还本息1000余万元。
立案后,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法和《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开庭步骤并协商共同选定了本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员阅卷后,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反馈,并建议双方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端午假期结束后,玉溪仲裁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于6月3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仲裁庭在全面了解涉案事实、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细心分析、耐心指导,帮助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真实合法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件从立案到结案仅仅6个工作日的仲裁调解案件,集中体现了玉溪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民间借贷、物业服务、股权转让等合同纠纷时依法依规、高效快捷的突出特点。近年来,玉溪仲裁委统筹推进仲裁法律服务工作,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力争以最短的时间、最佳的效果切实化解市场主体民商事争议,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高效、方便快捷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