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院出台《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http://www.yuxinews.com 2008-6-26 16:16:0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院内部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经研究,决定从6月11日起试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规定,重大案件是指全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必须向中院领导报告的案件;重大事项是指全市法院在队伍管理、机关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必须向中院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

    该制度对应向中院领导报告并由中院院长作出批示的六类案件及重大事项、应向中院院长报告的案件及重大事项、应向中院分管副院长报告的案件及重大事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制度规定,中院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的方式是直接责任人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分管副院长再向院长层层报告。报告一般以口头方式报告。必须由院长批示的,以请示的文书格式书面上报;如需要向省法院、市委、人大、政法委或有关领导报告的,以中院名义书面上报。报告应即发即报,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基层法院向中院报告的,须以基层法院的名义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中院分管副院长、对口部门、中院办公室。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最后,该制度还规定了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及基层法院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对应该报告而不报告或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出现隐瞒不报的、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谎报的、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情形之一的,对中院相关部门及基层法院的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

来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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