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市通报7个典型渎职案 |
| http://www.yuxinews.com 2007-5-28 10:06:00 |
|
5月25日下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并公布了原元江县副县长、县人大副主任王福生滥用职权、受贿案等7个典型案例。 案例1、原元江县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福生滥用职权、受贿案 王福生在被免去元江县财政局局长职务,先后担任元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元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超越职权,擅自管理着元江县财政局基金管理股的财政周转金,于1996年3月至1999年6月间,滥用职权,先后十次假冒元江县财政局局长签名,违规发放财政周转金给他人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6万元,且王福生利用审批发放财政周转金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6万元。 2005年5月10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福生立案侦查。2005年12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福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王福生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7日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2、原江川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荣华滥用职权、受贿案 李荣华在担任江川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负责管理监督江川县住房资金期间,违反住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于1996年2月至1997年1月间,滥用职权,先后六次违规发放住房资金570万元给江川铝型材厂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99841.84元;在违规发放住房资金过程中,李荣华收受江川铝型材厂厂长纳汝辉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06年5月13日,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李荣华立案侦查。2006年8月23日,江川县人民法院以李荣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3、新平县劳动和和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主任逯亭佑、副主任兼会计高利雄玩忽职守案 逯亭佑、高利雄在分别担任新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主任、副主任兼会计,负责管理监督新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对新平县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职责,致使新平县农村社会养老资金共计1049402.51元被新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出纳陈家慧(另案处理)贪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7348.14元。 2004年11月24日,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逯亭佑、高利雄立案侦查。2005年9月26日,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对逯亭佑、高利雄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4、原峨山县煤炭工业管理所副所长李荣林玩忽职守案 李荣林在担任峨山县煤炭工业管理所副所长,负责监督管理峨山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于2003年10月16日带领煤管所工作人员到峨山县塔甸镇细腰山煤矿南三井进行安全检查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检查出的矿井巷道掘进作业存在严重透水危险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未采取停业整改的措施,致使2003年10月21日,当矿工在该矿井巷道继续掘进作业时,矿井巷道发生透水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9万元。 2004年8月13日,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荣林立案侦查。2005年3月31日,峨山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荣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5、元江县岔河木材检查站原站长周金祥滥用职权案 周金祥在担任元江县岔河木材检查站站长,负责森林资源管护、木材运输检查、制止违法运输木材工作期间,为收取罚款,于2003年11月7日至2004年5月24日间,与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行使木材检查权中,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虚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25份给范小玉(另案处理)等人,促使范小玉等人盗伐元江县青龙厂镇鸡冠山等处云南松(折合立木材积为314.4695立方米)的盗伐林木犯罪屡屡得逞,致使元江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5年10月18日,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周金祥立案侦查。2006年2月24日,元江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金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6、通海县九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办公室工作人员高伟玩忽职守案 2005年5月至2005年7月,高伟被通海县九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办公室安排负责对通海县九街镇水塘村一组择伐林木进行现场采伐监督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采伐工作职责,致使通海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域林木被滥伐5595棵,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5年9月3日,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高伟立案侦查。2005年11月25日,通海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高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7、中国农业银行华宁县支行宁州分理处会计主管赵建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2004年4月22日至4月23日,检察机关因办案工作需要,持相关证件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到农业银行华宁县支行宁州分理处,查询受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判刑)及其妻高某的银行存款情况。在查询过程中,赵建慧利用主持农业银行华宁县支行宁州分理处工作的职务之便,向检察机关隐瞒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妻高某在该分理处共有8.5万余元存款的情况,并将检察机关查询王某某、高某银行存款的情况电话告知高某,让高某尽快转移银行存款,并帮助高某将该存款以虚拟的客户名转存,致使高某将该存款转移。 2005年7月25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赵建慧立案侦查。2005年9月23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赵建慧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王江华副检察长介绍,2004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8件,提起公诉15件1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5件15人,有力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记者管继方) 来源:云南法制报 |
| 共1页 [1] |
| 【打印】【关闭】 |
| 相关链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