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特殊困难群体司法救助专项经费
二、立项依据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涉案当事人的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2009年,市委、市政府开展了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玉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及其他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玉办发〔2009〕21号。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财政、民政和政法部门等参加的玉溪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国家司法救助的措施,协调落实司法救助资金的拨付,审查、监督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救助的日常事务。国家司法救助对同一案件实行一次性救助,采取集中审批的方式。经审批同意救助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作《玉溪市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通知书》,送办案部门办理。办案部门在收到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政法部门领取司法救助金。市领导小组要严格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管好、用好资金。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向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国司法救助工作的情况。
三、项目实施单位
中国共产党玉溪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四、项目基本概况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及其他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玉办发〔2009〕21号)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判决赔偿数额,生活特别困难的,应严格审核。
五、项目实施内容
经市委同意,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制定《玉溪市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玉政法〔2015〕28号),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涉案当事人的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救助的对象是下列情形的自然人: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者加害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或者加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或者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的赡养、抚养、扶育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中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其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且息诉息访的;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六、资金安排情况
2025年市级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资金预算350,000.00元,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资金使用的计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按以下金额分配市级政法部门使用。初步分配情况如下:市中级人民法院150,000.00元、市人民检察院100,000.00元、市公安局100,000.00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本项目由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负责。2025年预算350,000.00元,预计救助10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5件150,000.00元,市人民检察院3件100,000.00元元,市公安局2件100,000.00元的标准使用。年度计划:一是5月份组织开展申报审批工作,办案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到政法部门发放。二是8月底前完成发放、领取。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办案部门在收到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政法部门领取救助金。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八、项目实施成效
一是解决一批执行案件,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的赡养、抚养、扶育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中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二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其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愿意接受司法救助且息诉息访的案件。通过实施救助,解决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解决并化解一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