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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溪市检察院未检处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王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首次尝试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
因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宣教仪式上,检察官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及其父亲进行了训诫,同时要求被不起诉人王某于收到不起诉决定起一个月内将具结悔过书提交到市检察院未检处,并宣布自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王某进行不起诉回访考察。
宣教仪式由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训诫、监督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写承诺书三部分组成,是玉溪市检察院未检工作的新举措。(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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