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风采人物 | 队伍建设

澄江检察:高空抛物,获刑!

2026-04-14 18:09:30



高空抛物
这“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不再是道德小事,而是刑事犯罪。
随手一抛,轻则毁财,重则夺命,既害他人终身,也换来自己的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图片1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与家人发生争吵,便先将家中的白菜、南瓜、葱等蔬菜从15楼走廊处扔到楼外,后又折返家中将一块约120cm×80cm的长方形瓷砖从屋内阳台窗子扔出楼外,随即又将堆放在阳台的20cm至2m长短不一的50根钢管、铁管等从阳台扔出楼外,小区保安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在单元楼前面空地处发现瓷砖碎片、蔬菜和50根大小不一的钢管等物品,小区部分地砖及路面被砸损坏。
  2025年7月,澄江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澄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澄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澄江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认罪悔罪表现,澄江市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图片2

  如图所示,物体从高空坠落的冲击力会随高度呈几何级增长,风险远超常人认识。

 


【检察官提醒

图片3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每一个公民都应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在阳台、窗外堆放容易坠落的物品;如果发现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勇敢劝阻、及时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杜绝高空抛物,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家庭的保护。让我们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高空抛物】: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打印】【关闭
Copyright 2013-2016 版权所有:中共玉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玉溪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制作单位:玉溪网  滇ICP备100004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