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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解林权纠纷。

召开听证会。

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

领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当事人向检察人员表达谢意并合影。
□ 通讯员 邓昭敏 文/图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玉溪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以攻坚行动为引领、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以规范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2023年以来,两级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667件,提出检察建议471件、检察意见617件。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4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8件,被《检察日报》采用稿件2篇,为推进法治玉溪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聚焦行政争议 实质化解矛盾
行政争议化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后,通过调解、复议、诉讼等多元途径,依法实质性解决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活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能优化营商环境、节约司法行政资源,提升政府公信力。玉溪市检察机关聚焦堵点、难点问题,在涉检环节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协同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作为做实行政检察、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化解行政争议60件。其中玉溪市某县一村民小组诉该县林草局和第三人吴某某、蔡某某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纠纷检察监督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该村民小组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诉讼检察监督,村民小组反映原本只租赁20年的林地,林权证上使用期限却登记为36年,导致租期届满后,承包人吴某某、蔡某某拒绝将承包林地交还村民小组。因案件涉及231名村民的集体权益,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围绕行政机关核发林权证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工作。经核查,涉案林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使用年限及终止日期不一致,应予撤销。遂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更正涉案林地登记信息。在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因涉案林地已被县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变更登记,检察机关及时查明情况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让变更登记得以顺利办理。最终实质性化解争议,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加大区域协作 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是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玉溪市检察机关深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坚持综合履职、一体履职、融合履职,加强内外协同、区域协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权保护,全链条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护航品牌经济发展。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案件187件。其中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存疑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赵某先后两次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玉溪市某县生鲜网店老板马某,在明知马某提供的系假冒“实建褚橙”注册商标的橙子后,仍然向马某购买了1690件假冒“实建褚橙”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销售,并由马某按照赵某的订单指示向消费者发货,销售金额10万余元。该案经案件管辖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玉溪市某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案情。两地检察机关经联合研判达成共识后认为,假冒“实建褚橙”从玉溪市某县发货至全国各地,该县系赵某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所在地。该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意见: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场监管局采纳后,对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7000元。此案推动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治理,切实维护当地知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守护合法权益 为民解忧纾困
检护民生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紧盯衣食住行、公共安全、弱势群体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履职办案的专项行动。通过精准监督、矛盾化解、司法救助等举措,整治民生领域违法乱象,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用心用情守护群众合法权益,以检察力量增进民生福祉、保障社会安定。玉溪市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履职,高质效办好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起“小案”,堵漏建制督促履职,促进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努力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检护民生案件474件。其中玉溪市某县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组”)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和第三人赵某荣、赵某凤林业登记纠纷检察监督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赵某荣、赵某凤系甲组村民,2008年林地改革时,甲组依据相关法律及政策,以户为单位将本组的森林、林木、林地进行分配,赵某荣户参与分配并获得水库梁子53.6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赵某凤户获得水库梁子34.8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008年9月,县林业局向赵某荣户、赵某凤户发放了林权证。2018年,因政府修建水库,水库梁子林地被划入政府征收范围,涉及赵某荣户林地41.62亩、赵某凤户林地26.08亩。水库建设管理局应支付林地征收补偿款赵某荣户50余万元、赵某凤户30余万元,但款项却被甲组以被占林地为集体林地为由,要求水库建设管理局暂不支付补偿款。2019年至2023年间,赵某荣、赵某凤和甲组多次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均未能实际解决问题。2023年7月,赵某荣、赵某凤分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经审查,县政府于2008年9月向甲组及拥有林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了林权证。经比对,登记在赵某荣名下的53.6亩林地、赵某凤名下的34.8亩林地的四至界址均包含在甲组持有的林权证中。赵某荣、赵某凤、甲组均认为自己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林地征收补偿款应补偿给自己。甲组其他村民因权属争议与赵某荣、赵某凤两户积怨日久、关系恶化,邻里之间互不往来。在5年的诉讼中,赵某荣、赵某凤两户和甲组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高达30余万元,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信访风险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县人民检察院遂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乡政府及时对有权属争议的林地依法进行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跟进推动落实,约见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乡政府相关人员等,听取意见,共同磋商,制定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利益共享”的矛盾化解方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2次,组织“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会3次,通过各方协作,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共识。本着“各退一步,利益共享”的原则,赵某荣户、赵某凤户分别与甲组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使长达7年的山林权属争议得以解决,监督调解促成87万元补偿款分配协议落地,为当地政府水库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化解劳资矛盾 共建和谐社会
助力农民工讨薪,能够有效化解劳资矛盾,减少信访纠纷与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助力平安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玉溪市检察机关强化与人社部门合作,针对欠薪问题,通过支持起诉、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多元化解等方式,快速高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此举既守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又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平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70件,为6376名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薪资8495万余元。其中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玉溪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2017年,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乙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了该小区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8万元。后乙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陈某、鲁某等两批次共计185人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追索丙公司拖欠其391.85万元的劳动报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提取了甲公司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8万元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甲公司7日内增存25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甲公司期限内未增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甲公司罚款4000元。甲公司认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强制划拨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68万元的行为违法,且对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诉讼。案件历经多次审理甲公司均败诉,而185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始终未兑付,小区建设项目也因纠纷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3年6月,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依职权受理了该案。经过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的工作专班对涉案企业进行释法说理,召开听证会充分交流、明晰责任,最终促成甲公司于2023年8月缴纳了252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了18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3万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甲公司重启该小区项目建设,企业得以复工复产。
守护生态环境 建设美丽中国
守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能够改善人居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活品质。加强生态保护,有利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玉溪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着眼于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生态环境、林地等行政诉讼监督和非诉执行监督,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以行政检察履职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08件,其中违法占地126件、非法采矿15件,涉及土地面积1141.8亩。其中某县林草局督促恢复林地行政检察监督系列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县普遍存在毁坏林地后,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但恢复义务未履行的情形。经排查,近3年以来共发生同类案件11件,涉及违法占用林地14.86亩,损毁林木174株。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林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联合县林草局、乡镇政府组建工作队,深入村寨开展释法说理,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恢复标准和法律后果,对愿意履行的群众,由林业人员现场指导补种。27名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补种义务,恢复林地81亩,补种树木2000余株,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涉及的林地已全部补种及恢复原状。该案的办理既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为山区林地保护提供了“司法监督+行政履职+群众参与”的共治范例,实现“案结事了+生态修复”双重效果。
参与社会治理 强化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践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通过依法办案、源头防控、矛盾化解、公益保护等方式,助力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玉溪市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治理深度融合,强化类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助力法治建设既治已病、更防未病。
2023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7件。其中玉溪市某县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张某某等人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生效裁判监督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线索转化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成功化解张某某等人因林权登记错误引发的与村民小组林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并在办案中发现,2002年至2006年间,县林业局办理退耕还林林权证登记过程中,将林地所有权权属登记在时任村民小组组长个人名下的违法情形普遍存在。经调查核实,全县违法林权登记共涉及8个乡镇(街道)3000余户,林地面积达17000余亩。在向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了专题汇报后,2024年7月,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分别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两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2025年,县人民政府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向各退耕还林户发布了《关于更正退耕还林林权证相关信息公告》,2002年至2006年期间颁发的退耕还林林权证登记错误的林地所有权人选项为“组长或者书记个人”的,自公告之日起均统一更正为林地所属乡镇(街道)村集体。合同期限与林权证登记不一致或者宗地界址不清的,退耕还林户可自愿到林地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出具更正审核意见并完善资料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截至目前,9户涉及合同期限与林权证登记不一致或者宗地界址不清的退耕还林户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更正登记,涉及林地1526.8亩。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下一步,玉溪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将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诉讼内+诉讼外”双轮驱动监督格局,持续推进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攻坚行动,强化行政审判与执行活动全链条监督,提升司法公正保障质效;聚焦生态环保、社会保障、涉企执法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做实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刑反向衔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健全府检联动机制,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源头治理延伸,以高质效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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