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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
2013-06-07 10:22:33

  近日,新平县桂山街道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新平县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原判机关新平县人民法院给予支持并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新平县司法局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机关,首次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在桂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既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桂山司法所报到,也不理会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多次帮教,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外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桂山司法所多渠道查找下落不明。李某违反矫规,不服从监管。

  5月6日,新平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向新平县人民法院对脱管超过一个月的李某提起撤销缓刑建议。新平县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审查,支持新平县司法局的建议,并于5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李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新平县公安局派出民警并于当日将李某押送监狱。途中,李某后悔莫及,后悔当初没有好好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没有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最终使自己走上了入狱之路,失去了自由。(新平县政法委)

   来源:市委政法委办公室

   编辑: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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